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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了!車牌是人妻生日 綠帽尪錄影蒐證小王牽手陪看病ン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小美(化名)結褵三年,期間竟傳出男子阿勇(化名)與小美藕斷絲連,甚至多次在公眾場所親密互動,惹得阿德心碎欲裂,憤而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勇行徑已逾越一般朋友界線,損及配偶權,判賠阿德8萬元。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書,阿德與小美於民國110年6月28日結婚,113年3月28日離婚。然而在婚姻仍存續期間,阿勇卻多次以Line傳訊喚小美為「寶貝」,不僅如此,112年9月20日還陪小美前往台大醫院就診,兩人不僅牽手同行,互動親暱,更被阿德現場蒐證拍攝照片、錄影、錄音存證。

更令人玩味的是,阿勇所駕駛之車輛車牌號碼尾數「1027」,正巧是小美生日。阿德指控,這一連串細節證明阿勇與小美的關係早已逾越「普通朋友」範疇,嚴重影響其婚姻生活,導致情感撕裂,精神飽受煎熬。

阿勇則辯稱,Line訊息與車輛照片並無證據能力,且所稱「寶貝」僅為親暱用語,不具特殊意涵,並否認知悉小美生日。同時他強調,在醫院所攝照片中並無擁抱、親吻等情節,不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舉。

但法院查明事實並不站在阿勇這邊,認為阿勇明知小美已婚,卻仍頻繁互動,包含以「寶貝」稱呼、陪診牽手、挑選生日數字車牌,皆非一般社交往來行為,認定其行為確已損害原告配偶身份之法益。

法官進一步指出,雖然部分證據是由阿德偷拍取得,但考量侵害配偶權行為多半隱祕,舉證極為不易,應權衡被害人訴訟權與行為人隱私權間的平衡,確認所蒐證據具證據能力。

綜上,法官認為原告之訴請部分有理,判阿勇應賠償8萬元精神撫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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