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驚傳駭人聽聞的性侵案件!一名患有腦功能障礙的張姓男子,竟於去年7月在大白天下,尾隨一名懷有6個月身孕的女子,趁其獨自行經橋下無人之處時,竟持菜刀將其強押性侵,惡行令人髮指。全案經高雄地院審理,依《刑法》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年8月,並命其刑滿後接受5年監護。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因患有腦功能障礙,其語言理解、知覺推理及處理速度皆達輕度障礙程度,雖能辨識行為違法,但其控制行為的能力明顯減弱。案發當日下午2時許,張男在公車上見一名孕婦A女,當場將其鎖定為獵物,於A女下車後一路尾隨至高雄市某區一處橋下,趁四下無人之際,持菜刀架住對方頸部,將其強押至牆邊。
張男接著撫摸A女胸部,將其壓倒並推入水溝內,強行脫去對方衣物,命其握住下體,並以手指侵入A女陰道,得逞後仍企圖進一步性交。所幸一名路人王姓男子經過發現異狀,大聲喝止,張男倉皇棄刀逃逸,最終仍被警方於派出所附近發現蹤跡,依準現行犯當場逮捕,當場起出作案用菜刀。
警方偵結後由橋頭地檢署提起公訴,審理期間,張男坦承犯行,與被害人A女及目擊者王男供述內容相符,並佐以現場照片、病歷資料、精神鑑定書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犯罪事實明確。法院審酌張男雖有精神障礙,但未達完全喪失責任能力之程度,仍應對其惡行嚴懲以儆效尤。
至於檢方指控張男是對精神障礙者犯案,應加重其刑,法官則認為雖被害人A女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但其案發當時能完整陳述經過,對加害人也有正常應對,難以認定其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張男亦無證據顯示其知悉被害人身心狀況,難以適用加重條款。
法院最終判決張男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判處6年8月徒刑,期滿後再進行5年監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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