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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海域接駁走私民生物品 12名私梟一審判刑沒收船隻ン

金門地檢署2024年11月14日接獲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情資,有我國船舶未經許可駛離金門禁、限制水域而進入陸方海域,並與陸籍船舶併靠接駁貨物,經檢察官指揮海巡隊偵辦後,陸續執行搜索、扣押等偵查作為,並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4月2日一審判決結夥走私之許姓男子等12人均有罪,各處有期徒刑6至2月,並諭知扣案之遊艇共3艘均沒收。

檢方指出,許男等12人均知悉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竟還將電子品產、保健食品及民生用品等貨物分別夾藏至3艘遊艇密艙內,於去年11月14日晚間21時29分許自金門青嶼泊地陸軍E22據點出海,航抵大陸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區鎮海角3.79浬處海域,與陸籍無名船併靠,將渠等原載運之貨物搬運上船。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總隊之巡防艇接獲巡防區通報,以雷達鎖定上開3艘遊艇,並尾隨跟蹤航行,見其等與陸籍船隻有前揭併靠情事,遂到場處理,上開4艘船舶見巡防艇到場,即四散逃離現場,海巡人員於同日23時52分許,緝獲上開陸籍無名船,並扣得「同○號」系列之遊艇原載運之私運物品。

該案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席時英指揮海巡隊偵辦後,陸續執行搜索、扣押等偵查作為,並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4月2日一審均判決,許男等12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各處有期徒刑6至2月,扣案之「同○號」、「同○8號」及「同○88號」遊艇共3艘均沒收。

檢方表示,本案扣押之3艘遊艇均設置有「密艙」空間規避海巡機關檢查,並供作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等犯罪使用之工具,總計次數高達46次,足見扣案之「同○號」、「同○8號」、「同○88號」長期、頻繁供犯罪使用之工具,予以宣告沒收,對於維護我國境安全、社會安定破壞之嚴重情形而言,實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

檢方強調,此一有罪判決,除彰顯法院對於檢察官及海巡機關執法的肯定,對於長期作為犯罪工具之扣案遊艇均諭知沒收,也可以有效遏止不法行為。

金門地檢署呼籲,民眾駕駛船舶應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等法令,檢察官對此類走私、偷渡或非法入境等案件,均會與海巡、警、調及憲兵等司法警察機關,嚴加查緝、積極訴追,決不寬貸,以維護我國國境安全及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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