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男子在去年4月11日清晨無照騎乘機車行經新竹縣橫山鄉路段,於地上繪設網狀線的無號誌三岔路口撞上穿越道路的曾姓行人,導致被害人脾臟損傷和骨盆骨折,最終併發肺炎和敗血性休克死亡,新竹地院法官審酌行人是肇事主因,羅男為次因等因素,全案審結將羅男依過失致死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羅姓騎士去年4月11日清晨無照騎乘重型機車,行經新竹縣橫山鄉中山街1段時,該繪設有網狀線之無號誌3岔路口旁,撞上欲穿越馬路的曾姓行人,導致該行人脾臟損傷、骨盆骨折,最終引發肺炎併敗血性休死亡。
而羅姓騎士經過當心行人標誌「警34」、且繪設網狀線之無號誌三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經當心行人標誌時,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再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肇事,羅姓騎士肇事後立即委託路人報警及向據報到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而主動接受裁判。
法官認為,羅姓騎士無照騎乘重機,未又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而過失致被害人死亡,道路交通安全意識薄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加重其刑。
另,審酌羅姓騎士無駕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因行車過失致被害人死亡,造成被害人親友難彌之痛,應予非難;但羅雖坦承犯行,但客觀上未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
且參酌羅的行車過失經鑑定為肇事次因,被害行人之過失則為肇事主因,此案車禍事故發生時,被害人於車道上步行有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風險為肇事主因的情形,雖然被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的變化固應受非難,惟就此案車禍事故發生之不幸結果,仍需考量肇事主因及次因的情況,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將羅判處有期徒刑8月;由於羅男過去曾因公共危險案件遭判刑4個月,因此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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