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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借100萬用「3公斤安非他命」抵押 法院判從販毒變持有ン

有毒品前科的鄭姓男子將約3公斤重的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交付郭姓男子,作為借款100萬元的抵押品。經台南地檢署依販毒罪嫌提起公訴後,台南地方法院9日宣判時,變更起訴法條為持有二級毒品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判刑3年2月,此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1月底,鄭男在不詳處所收受蔡姓男子交付重約3公斤的安非他命後,交付給郭男作為100萬元借款的抵押品。同年2月22日員警在郭男位於台南市南區的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這批安非他命,經檢方偵結依販毒罪起訴鄭男。

訊問時,鄭男僅坦承持有安非他命,否認交付郭男作為借款抵押,還辯稱雖心想將此作為借款抵押品,但並未告知郭男。合議庭根據鄭男與郭男的LINE對話紀錄內容,採信鄭男的說法,除認定郭男不知情,也變更起訴法條改為持有二級毒品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合議庭還強調,檢察官雖主張鄭男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的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的行為已經完成,加上販毒行為的處罰基礎,主要在於行為人將持有的毒品讓與他人使之擴散並取得對價,但依起訴書記載,鄭男交付的安非他命只是「作為抵押品」,難以認定鄭男販賣安非他命給郭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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