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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論廣場》賴總統愧對鄭南榕(司馬法)ン

賴總統7日出席鄭南榕36周年追思紀念會時表示,「主張讓中華民國台灣消失的倡議,都不是台灣社會能夠接受的言論自由。百分之百言論自由更不是利用自由來消滅自由」。賴清德說他自己「對鄭南榕充滿敬佩不捨與感謝」,問題是,他主張的「中華民國台灣」,是鄭南榕一生追求「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國家嗎?恐怕鄭南榕也不會同意他的想法。

賴清德最根本的錯誤,是他扭曲了言論自由的真諦,因為言論自由不是由民進黨片面定義,更不是被民進黨拿來假「國家主權」之名,行「威權」之實,對人民的異議言論動輒貼上「中共同路人」標籤,以違反《國安法》、《兩岸人民條例》課責,甚至放任綠營側翼網軍進行輿論追殺的工具。

回想鄭南榕「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年代,即使是戒嚴、威權時期,但不論政治圈統獨論戰,或學術界百家爭鳴,很多政治異議分子都享受過「統獨皆可議」的言論自由,孰料,如今在民進黨執政下,兩岸互動不僅停滯,從事兩岸交流的人反而成為被肆意攻擊的標靶,從前總統馬英九、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到政治人物、藝人,只要言論或意象稍有偏向對岸,就被冠以「中共同路人」的紅帽,這與鄭南榕時代的言論自由已相去甚遠。

從黨外時期爭取言論自由,到戒嚴後容納政治多元意見,尤其是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對言論自由的管制更擴及相關具體要求,包括立法者舉證責任與人民立即司法救濟措施,其意旨在要求政府,在沒有足夠憲法論理的前提下,不能藉由保障言論自由之名,行僭越司法權之實,台灣的言論自由因此站上世界排名。

再則,我國向來強調尊重《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公約都確認言論自由是一項人權。強調「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這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

若以此檢視賴清德的說法,實在有違言論自由之立意,執政黨不能因為人民言論「不被台灣社會接受」,或者以「倡議」或「主張」而非以強暴脅迫的政治言論,就說它違反言論自由,這是完全忽視法律犯罪要件的做法。

賴清德認為「主張中華民國台灣消失的倡議」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這是具爭議的。如果說,不論主張去除「台灣」或去除「中華民國」的倡議,都屬於主張「中華民國台灣」消失,都不是台灣社會能夠接受的,那麼,鄭南榕所說的「台灣共和國憲法」,以及曹興誠主張我國名應改為「台灣共和國」不也是一種「主張中華民國台灣消失的倡議」嗎?為何賴政府不懲處曹興誠呢?

賴總統如果真心敬佩鄭南榕,請您向全民保證人人享有「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並履行您在總統就職時所說的「中華民國台灣的未來,由2300萬人民共同決定。」的承諾。(作者為法律事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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